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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癜风的药物治疗的主要原则2

本文发表时间:2009-10-1 来源:jk100f.com 标签:白癜风,白癜风简介,白癜风成因,白癫风研究,白癜风治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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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三)分期治疗的原则:

  白癜风在病程上可分为静止期和进行期。治疗中,切不可不辨病期,乱涂外用。白癜风的进行期,应以内治为主,调整机体的免疫功能、神经内分泌功能,有其它系统疾病者,如甲状腺病、糖尿病、肝病等,应同时予以治疗。进行期,切不可选择强烈的日光照射或紫外线,以免加重黑素细胞的负荷,增加黑素代谢的毒性产物,加剧黑素细胞的自身破坏。同时,亦不可外涂作用强烈的刺激性药物,如5-氟脲嘧啶、氮芥、补骨脂等,以免产生局部刺激反应,损伤黑素细胞,加重免疫紊乱,而致白斑扩大、扩散。稳定期白斑,尤其是小面积的稳定期白斑,方可考虑以外用药为主,同时配合光疗。中医认为初发白斑为风邪阻络,治疗以袪风为主;损害日久,气血失调、瘀血阻滞,络脉不通,所谓久病入络,治以活血化瘀,理气通络;久病,肝肾不足,精血亏损,所谓“久病及肾”,治以滋肝补肾、益精养血,这种辩证思想在白癜风的治疗中,亦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。

  (四)规范治疗的原则:

  白癜风病因的复杂性,及色素代谢的生理、病理特点,决定了其疗程一般均较长的特点。一种疗法或药物,常在治疗一个月,二个月,甚至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方可出现疗效,对于这一点,临床医师和患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,一要坚持长期治疗,尤其是病程较长的病例,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痊愈,一般以三个月为一疗程,疗程结束后,根据治疗效果,方可考虑调整治疗方案。许多患者求治心切,治疗一二个月,不见效果,就更换医院或治疗方法,结果多处转诊,均不见疗效,且延误了治疗的 时期,甚至导致病情发展,出现大面积泛发型白癜风。二要避免治疗中断。许多患者,在病初对白癜风缺乏正确的认识,治疗一、二个月未见明显疗效,以为白癜风属于不治之症,失去信心而中断治疗。亦有因工作繁忙,或出差期间治疗不便而中断治疗;亦有因经济困难,加之对小片白斑未引起足够的重视,中断治疗,重新治疗时,增加了治疗的难度和疗程的长度,医疗费成倍增加,却难以收到理想效果。

  (五)安全治疗的原则:

  白癜风的疗程普遍较长,长期用药,容易产生药物毒性蓄积及副作用的出现。尤其是一些免疫抑制剂、激素及有毒性的中草药,应避免使用。婴幼儿肝脏发育尚不健全,慢性肝病、肝功能不全者,对于有可能引起肝脏损害的药,亦应慎用,或定期检查肝功能。应当说明,药物引起的肝功能损害,一般在及时停药后可自行恢复,患者无须过度紧张。部分药物可能引起胃肠道消化机能障碍,医师处方时,应采取相应的措施,避免出现或减轻消化道症状。应当指出,对于初发的小面积的白斑,通过普通药物的治疗,一般均能很快控制病情发展,且不可随意泛用皮质类,固醇激素,以损害患者的健康。但是,在临床上滥皮激素的现象却是很普遍的,这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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